小莊 - Development is in the Detail.
From Back-end to Front-end
星期日, 4月 12, 2026
用程式碼畫圖:我的 Generative Art 作品集
星期四, 2月 10, 2022
Google Chrome User Agent String Reduction
最近再看 Google Chrome User Agent string reduction 的文件。
Ref: https://uar-ot.glitch.me/navigator
星期二, 8月 25, 2020
GTM 上的 Server Side Tagging(伺服器標籤追蹤)
最近看到一篇 GTM 的 Server Side Tagging [Ref.1],發現這是 google 出的給 GCP 做 CNAME Cloaking [Ref.2]。
說的更簡單 google 希望各個 在 GCP 上的 publisher 都給 Google 一組 CNAME 做 1st party 的追蹤所出的解決方案。
[Ref.1] GTM 的 Server side tagging 網頁開發雜記
[Ref.2] CNAME Cloaking
CNAME Cloaking
由於大眾越來越注重隱私,所以現在 3rd cookie tracking 越來越難追蹤了,例如 Apple safari 的 ITP [Ref.1]。
所以就有廣告技術商提出來 CNAME Cloaking,跟合作的 Publisher 討論好廣告技術商上的 tracking pixel 在 網址 domain name 的格式。
例如廣告技術商 TenMax 跟 WSJ.com 合作,談好 CNAME Cloaking 的網址為 tenmax.wsj.com,請 Publisher WSJ.com 在他們的 DNS 上面設定一組 CNAME 指到 tenmax.wsj.com 到 TenMax 的主機上。
https://tenmax.wsj.com/track/ 這樣 TenMax 就可以透過這個 pixel 存取 wsj 上的 1st party cookie 了 。
[Ref.1] Safari ITP 歷程介紹 2019
Privacy Preserving Lookalike Audience Targeting
最近在技術討論頻道討論的一個議題,覺得還蠻值得丟出來討論的
星期日, 2月 02, 2020
Persistence Layer 是什麼?
Java Persistence Api (JPA) 則是其中定義的 API 介面,而實做這個介面的有很多廠商,例如 hibernate 、 Oracle TopLink。
星期一, 4月 29, 2019
JSON Web Token(JWT) 儲存在前端那邊比較好?
星期四, 1月 03, 2019
星期日, 11月 25, 2018
行動裝置上的創意廣告四種類型
- 跟環境互動-AR
![]() |
| Wikimedia Commons - Augmented Reality |
- 跟原本網站操作連動- (ex 往下滑廣告輪播)
- 跟廣告操作互動 (ex 360度輪盤轉動)
- 跟裝置連動 (ex 陀螺儀)
星期一, 11月 19, 2018
[JS] 執行 new Foo(...) 發生的三個流程
星期四, 11月 15, 2018
AdExchange 廣告交易中心的疑似詐騙行為
星期日, 11月 11, 2018
數位廣告筆記 - third party tracking, GDPR issue.
情境:有可能一個 我今天在 example-product.com 種了一個使用者 cookie id 在 example-tracker.com 網域下想說之後如果以點擊/購買我可以認列在我們的轉換。
結果使用者三天之後才買, example-tracker.com 就會存取不到第三方 cookie 的使用者資訊,就沒辦法認列。
Webkit Intelligent Tracking Prevention
2. 因應上述限制 facebook 提供 first party cookie option 跟 連外頁面連結帶 fbclid 做連結。
廣告技術者需要知道的 Facebook Pixel 重大更新
Facebook to release first-party cookie option for ads, pull web analytics from Safari
3. GDPR 廣告科技/數位媒體/電子商務 等的影響。
![]() |
| Google Blogger 的 GDPR 宣告 |
我們公司有對這個議題作分析,我自己是覺得,重點是要告知使用者,並且讓使用者有被遺忘,不被追蹤的權力,而非只是單純的阻止廣告科技/數位產業追蹤使用者
而 GDPR 的 opt-in/opt-out
(Opt in - 先不納入使用者使用,由使用者決定確認後要使用後才啓用。
Opt out - 先提供該服務給使用者, 再由使用者決定是否要繼續使用。)
其實是偏向 opt-in,但是實際上對 數位廣告/電商/數位媒體 真的很難做到使用者同意再給廣告跟追蹤。
我自己個人也是支持 GDPR 的,但是技術上我覺得還有很多尚待討論的實做問題。
所以重點還是回到有沒有提示使用者/跟給予使用者刪除被遺忘的選項。
以數位廣告做流量/素材管理,所以提供給使用者跟廠商的是資料被遺忘權。
對電商/數位媒體則需要提供資訊呈現給使用者,而且不能用落落長的 term of use 法律條文來呼籠。
給網站主的 GDPR 因應建議





